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留根:
原告印秀珍诉被告陈留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留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印秀珍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32775元;二、驳回原告印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印秀珍负担848元,被告陈留根负担140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留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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