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袁建忠、苗金文、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00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金巢公寓710室不动产的执行。二、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常州市金坛区金巢公寓710室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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