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芸、李剑:
原告纪伟建诉被告谢芸、李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纪伟建与被告谢芸、李剑于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谢芸、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纪伟建房屋重置经济损失60万元及保全担保服务费1300元,合计60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670元,由被告谢芸、李剑负担。该款原告纪伟建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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