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溧阳市金华服装厂诉被告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高琴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高琴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金华服装厂加工费55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高琴仙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746元,由被告常州市乔博商贸有限公司、高琴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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