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花: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19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