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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公司业务实力“吸粉”靠林蛙油高息骗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8 14:36:33 浏览次数:27319

  2012年4月,杨某成立了哈尔滨圣鑫康商贸公司。他打算用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即投资人在该公司投资林蛙油,可获六分利,投资当时即返3%的利息,之后每个月返利3%,三个月为一局,返还本息。

  公司以投资林蛙油为名,用举办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了多位集资参与人。经理李某明知集资款被杨某非法占有,且没有能力支付利息,仍安排业务员按其提供的电话信息,联系参与人。销售总监荀某对业务员培训后,业务员打电话宣传公司“有实力”,吸引人员参加宣传会。讲师刘某明知公司没有经营项目,却夸大经济实力,宣传公司有小额贷款、房产投资等业务,讲解林蛙油等保健品知识,以此吸引投资。为获高额提成,孙某等13名业务员联系参与人,并签订代销协议。

  2013年9月,杨某又与他人预谋,注册成立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他们却虚构公司实力,让业务员用类似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受害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同时,杨某等人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又成立了华大融资投资担保公司。他们虚构该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聘用业务员进行非法集资。

  自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杨某伙同李某等人,向社会1300余人非法集资1.7亿余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李某、荀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业务员孙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某、李某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荀某等7人被判处8年至1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孙某等20人被判处7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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