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琦: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琦、谢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20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82443.93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0028.64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06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92472.5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E4GF4HB0DL228363)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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