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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滑倒致骨折 超市担责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6/8/24 16:44:24 浏览次数:10288

王老太傍晚时分在某大卖场购物时,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致右腿粉碎性骨折。超市方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王老太的其他损失,王老太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万元。

  原告王老太诉称,201532019点多,原告在小区附近某大卖场购物时,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当时原告腰、腿、胳膊立即不能动,右腿处疼痛难忍。被告超市客户经理在其他顾客的通知下,处理此事件并安排人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原告被诊断为“右腿严重粉碎性骨折”,因原告伤情严重,原告住院及手术治疗45天。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天气晴好,虽然酸奶破碎导致地面湿滑,但清洁人员已放置提示牌,并正在清理;原告未按提示标语绕行,是踩到地面上未及时清理掉的酸奶而滑倒,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超市已支付了1万元。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商场购物,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地面污渍,导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原告所受损失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在购物时亦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防范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也应承担10%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被告超市按90%赔偿原告王老太受伤造成的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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