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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黎明诉陈卫忠、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8/31 8:56:00 浏览次数:5005

  

 

                          (2016)苏0482民初3967号

陈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朱黎明诉你(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14)、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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