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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光新诉陆建福、张冬英、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 10:58:10 浏览次数:47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1586号

陆建福、张冬英:

  本院受理原告田光新诉陆建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31)、张冬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04)、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建福、张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田光新返还借款人民币28000元。二、被告汤文海对2016年2月4日的2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陆建福、张冬英、汤文海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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