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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明大诉被告王定、阜阳市五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9/5 9:50:04 浏览次数:54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定、阜阳市五洋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明大诉被告王定(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6638)、阜阳市五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水民初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定、阜阳市五洋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明大事故损失人民币42000元;二、驳回原告欧明大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明大负担1078元,由被告王定、阜阳市五洋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7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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