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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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正、戴琴芳、连云港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鼎晖弘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第三人苏州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常州绽蓝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正、戴琴芳、连云港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74元减半收取24537元,由原告张文正、戴琴芳、连云港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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