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良:
原告欧阳涛诉被告陈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欧阳涛返还借款730000元并承担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0.3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6元,由原告欧阳涛负担4500元,由被告陈志良负担11146元。(该款原告欧阳涛已预交,被告陈志良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欧阳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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