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袁莉:
本院受理原告金瑞良诉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5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金瑞良本金145200元,并支付从2022年5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6月12日上午9时5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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