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
原告顾锁青诉被告袁建华、袁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顾锁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顾锁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