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8号
梅怀伦:
再审申请人徐俊伟与被申请人魏忠、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魏忠不服本院(2022)苏0413民再8号民事判决,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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