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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俊伟与被申请人魏忠、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4/20 10:34:33 浏览次数:271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8号

梅怀伦:

    再审申请人徐俊伟与被申请人魏忠、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魏忠不服本院(2022)苏0413民再8号民事判决,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