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留保、郁息凤:
原告周登国诉被告陈留保、郁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周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60元,由周登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