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忠明:
原告杨春兰诉被告王忠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春兰与被告王忠明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