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汤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汤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2452.86元,支付利息1547.02元、交易手续费20.1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47.20元,合计14267.24元;二、被告汤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支付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汤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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