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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小洪诉被告张春华、卞建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6 20:32:54 浏览次数:166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张春华、卞建琴:

    原告殷小洪诉被告张春华、卞建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春华、卞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殷小洪房租人民币1000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10000元房租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春华、卞建琴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