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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凤菊诉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6 20:34:05 浏览次数:220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

    原告程凤菊诉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凤菊返还借款300000元、结欠利息41600元并承担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小兰、王保祥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0元,由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负担。(该款原告程凤菊已预交,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程凤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