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剑:
原告洪娟美诉被告熊伟、周金、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熊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洪娟美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洪娟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9420元,由原告洪娟美负担1600元,被告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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