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薛玲诉被告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3号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0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