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留保、郁息凤:
原告金锡春诉被告陈留保、郁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留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锡春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锡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陈留保负担。(该款原告金锡春已预交,被告陈留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金锡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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