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悦模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郭金荣诉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中悦模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中悦模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金荣劳动报酬27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中悦模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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