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10日解除。二、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仓库清空后返还给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三、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租金66340元及仓库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空返还之日止,按照620元/天计算)。四、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五、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保全责任险保费损失500元,合计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2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792元,由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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