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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爱群诉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15 11:12:49 浏览次数:172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吴静:

    原告候爱群诉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候爱群返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吴静负担(该款原告候爱群已预交,被告吴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候爱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