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1359号
秦兴玉:
原告史国华诉被告秦兴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史国华与被告秦兴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史国华、被告秦兴玉各负担120元(此款原告史国华已预交,被告秦兴玉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史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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