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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勇、谭明梅诉被告郑国平、凤夕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5/19 14:32:37 浏览次数:135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郑国平、凤夕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谭明梅诉被告郑国平、凤夕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8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于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原告产生购房损失197781元(根据拍卖市场评估价);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7月2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