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1437号
吕岳炼:
原告姜姗诉被告吕岳炼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姜姗与被告吕岳炼离婚;二、婚生子吕浩宇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随原告姜珊共同生活,被告吕岳炼自2023年5月起每月负担吕浩宇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吕浩宇在该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三、在不影响婚生子吕浩宇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吕岳炼享有每月探望两次婚生子吕浩宇的权利,探望时间为周六或者周日,每次探望时间段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姜珊应当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姜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姜姗、被告吕岳炼各负担120元(此款原告姜姗已预交,被告吕岳炼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姜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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