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文超:
原告周仲文诉被告张文超、徐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解除对徐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徐萍其他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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