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纯亮:
原告陈长星、王生林诉被告戴纯亮、江苏崇轶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陈长星、王生林与被告戴纯亮(以江苏崇轶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戴纯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长星、王生林返还人民币1029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9元,由被告戴纯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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