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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薛埠许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5/25 17:29:11 浏览次数:188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张忠芳:

    原告金坛区薛埠许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薛埠许伟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元,由原告金坛区薛埠许伟建材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