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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文波、李馨诉被告聂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25 17:32:03 浏览次数:144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聂云鑫:

    原告徐文波、李馨诉被告聂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聂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文波、李馨支付欠款442000元。二、被告聂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文波、李馨支付服务代理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聂云鑫负担(该款原告徐文波、李馨已预交,被告聂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徐文波、李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