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剑:
本院受理原告洪娟美与被告熊剑、熊伟、周金、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苏0413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2)苏0413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作的第一项判决并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50000元,维持第二项判决;二、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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