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志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57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土地租赁协议,并限期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若被告限期不恢复,则由原告自行恢复并由被告承担相应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土地租金60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LPR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7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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