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袁信副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明诉被告金坛区东城袁信副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2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25600元,并按3.65%的年利率承担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付清日止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7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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