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家君:
本院受理原告朱钰铖诉被告沈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38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500元;并承担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起诉之日起以135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上述合计10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7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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