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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徐春荣申请执行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5/31 20:44:16 浏览次数:2322

常 州 市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51号

贺栋:

    本院在执行徐春荣申请执行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徐亚君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徐亚君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