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51号
贺栋:
本院在执行徐春荣申请执行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徐亚君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徐亚君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