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倪云就(2023)苏0413民初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倪云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吴静与第三人关于金坛区毛家场74号的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恢复不动产登记;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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