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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云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5/31 20:44:40 浏览次数:281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倪云就(2023)苏0413民初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倪云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吴静与第三人关于金坛区毛家场74号的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恢复不动产登记;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