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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德玉、陈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5/31 20:48:17 浏览次数:201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蒲德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德玉、陈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16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共计人民币12089.79元;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653.25元,自代偿之日起,分别按照代偿款每月1.28%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9日;后续违约金按照每月1.2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01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