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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树仁诉被告赵宥诚、刘振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31 20:50:25 浏览次数:280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赵宥诚:

    原告邓树仁诉被告赵宥诚、刘振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被告赵宥诚与被告刘振辉之间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九洲里花园1区21幢403室房产的买卖行为(对应双方签订于2023年2月1日的《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赵宥诚与被告刘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九洲里花园1区21幢403室的房产恢复登记至赵宥诚名下。三、被告赵宥诚于上述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九洲里花园1区21幢403室的房产恢复登记至赵宥诚名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邓树仁办理该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至原告邓树仁名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邓树仁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赵宥诚承担(被告刘振辉对其中4910元与被告赵宥诚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