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粉俊:
原告陈国洪诉被告曹粉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判决书第 1 页第 4 行 "320422197404120516 "补正为"32042219741001461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