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卫军:
原告张树良诉被告史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树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树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