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梅:
原告陈英凤诉被告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凤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