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灌云县胡秀梅水果店:
原告王清友、王全华诉被告魏良建、灌云县胡秀梅水果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清友、王全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311645.32元;二、被告魏良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清友、王全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92.46元;三、驳回原告王清友、王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54元,由原告王清友、王全华负担817元,被告魏良建负担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15636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