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忠、吴静:
原告倪云诉被告彭忠、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静、彭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倪云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结欠利息132638.57元并承担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949%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692元,由被告吴静、彭忠负担。(该款原告倪云已预交,被告吴静、彭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倪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