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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网娣、徐文明诉被告陈爱华、赵建美、陈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6/15 19:21:44 浏览次数:296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赵建美:

    原告邹网娣、徐文明诉被告陈爱华、赵建美、陈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明、邹网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文明、邹网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