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美:
原告邹网娣、徐文明诉被告陈爱华、赵建美、陈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明、邹网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文明、邹网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