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梅辉忠、张和青: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梅辉忠、张和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梅辉忠、张和青签订的《低洼田租赁协议》。二、被告梅辉忠、张和青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退让租赁土地,并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19年度到2023年度欠付的租金人民币22950元,并承担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年租金每年4590元,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元,由被告梅辉忠、张和青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被告梅辉忠、张和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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