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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蒋梅芳、王罗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6/20 8:42:31 浏览次数:216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罗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蒋梅芳、王罗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蒋梅芳、王罗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2477.36元、利息1425.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78.69元、分期手续费4450.32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算至2023年2月22日),合计240032.06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蒋梅芳、王罗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9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389元,由被告蒋梅芳、王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